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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年31号房地产企业,财税[2009]33号文件

2025-09-21 11:24:40分类:新闻浏览量(

摘要:财税2009年31号房地产企业,财税2009年第31号文件是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该文件主要涉及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调整,以 ...

财税2009年31号房地产企业

财税2009年31号房地产企业

财税2009年第31号文件是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该文件主要涉及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调整,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 房产税方面

1. 纳税人:房产税由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2. 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3. 税率: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税率为12%。

4. 免税情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确定,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可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

1. 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2. 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3. 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定额税率,每平方米土地面积的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此外,财税2009年第31号文件还就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使用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包括: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相关政府文件或咨询专业税务人员。

财税[2009]33号文件

财税[2009]33号文件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和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该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这意味着月销售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小规模纳税人,无需缴纳增值税。

2. 调整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中有关免税的规定继续执行,对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本通知规定的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商品和服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征增值税时减按17%、13%征收增值税。

3. 免征和减免税项目:对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等,免征增值税。此外,还规定了其他一些免征和减免税的项目。

4. 政策调整时间:该文件自2011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请注意,财税[2009]33号文件的后续补充通知已经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如将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50000元,并增加了简易计税办法等内容。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以最新的税收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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