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新物业法的内容是什么,新物业管理法条例(0)

新物业法的内容是什么,新物业管理法条例

2025-12-08 11:43:19分类:新闻浏览量(

摘要:新物业法是中国物业管理行业的重要法规,其内容主要围绕物业的管理、服务、安全等方面进行规定。明确了物业管理的原则和目标,强调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规 ...

新物业法是中国物业管理行业的重要法规,其内容主要围绕物业的管理、服务、安全等方面进行规定。明确了物业管理的原则和目标,强调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规定了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要求,包括环境卫生、绿化、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措施。此外,还强调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新物业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美化市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新物业法的内容是什么

新物业法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新物业法”)是物业管理领域的基本法律,对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以下是新物业法的主要内容:

1.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明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标准,包括地域面积、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

2. 物业管理用房: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和用途,以及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相关资料。

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明确业主大会的成立、职责和决策程序,以及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和职责。

4. 物业服务企业: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要求、选聘程序和服务标准。

5. 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签订程序和履行期限。

6. 物业收费: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7. 物业维修资金: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规定。

8.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规定建筑物的基本要求、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责任和使用规定。

9. 公共秩序与环境卫生管理:明确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管理的内容和措施。

10. 环境保护与物业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要求。

11. 水、电、气等公共事业服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共事业服务方面的协调和监督职责。

12. 治安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治安管理方面的协助义务和责任。

13. 侵权责任: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在侵权责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4. 法律责任:对违反新物业法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新物业法的具体内容可能会随着法律的修订而发生变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文本。

新物业管理法条例

新物业管理法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而制定的。以下是《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 第三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1. 第四条:国家鼓励建设单位和其他业主,为公益事业提供捐赠或者资助。

2.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 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3.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4.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 承担电梯、消防设施等安全管理责任;

- 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采取合法措施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索赔;

- 遵守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 将房屋出租的,应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5. 第八条: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的住宅小区,业主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管理。

6.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7.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的住宅小区,业主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第三章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

1.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2.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3.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4.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5.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6.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

1.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2.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等内容。

3.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 物业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4.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5.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6.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7. 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 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和经营等;

- 擅自设置营业摊点;

- 违反规定出租房屋;

- 违反规定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 发生严重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

-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1. 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2.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3.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4.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等内容。

5.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6.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管理人,但不得将该物业的整体服务事项委托给他人。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不得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2.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转让给其他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4.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合同义务,或者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5.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擅自占用、移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8.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和其他物业服务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2. 第一百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第七章 附则

1. 第九十八条: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 第九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 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建设规划确定的物业用地范围。

-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物业主体结构周围及其毗邻的业主共有部位。

-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有共用的电梯、天线、照明设施、电力设备、供水供热设备、燃气设备、通信设施、有线电视设施等。

-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共有共用的电力、供水、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

3. 第一百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执法部门及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有关工作。”

以上是《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供您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查阅最新的法规文本。

新物业法的内容是什么,新物业管理法条例此文由小魏编辑,来源于网络,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qqfangchang.com/news/139125.html

这里是一个广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