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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扣缴时滞纳金是否要出具法律文件?

2020-06-08 05:21:16分类:新闻浏览量(

摘要:如果是企业正常申报,超过法定申报期限,税源管理单位会发起催报并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般要做简易处罚之后自行申报,如果有实现税款,按日加收滞纳金。但税务部...

如果是企业正常申报,超过法定申报期限,税源管理单位会发起催报并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般要做简易处罚之后自行申报,如果有实现税款,按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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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税务部门扣缴属于强制执行措施,这个有严格流程,要出具税务文书,实际工作中,强制执行扣缴税务款项一般有两种情形:

税源管理单位强制扣缴:

税务机关在发现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的税款时,通过内部审批文书报经有权限的税务局长批准后,可以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强制执行。

⑴基础管理岗,首先制作《催告书》邮寄送达——如果纳税人未签收退回——再进行直接送达,如果企业拒收,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理由和日期等内容。

直接送达要出示检查证和携带执法记录仪。

⑵催告期满,在金三做强制执行登记,选择强制扣缴,强制扣缴流程启动。

制作税务行政执法申请表,推送税源管理单位,经分局长,区县局长审批后,征管业务岗打印《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并打印送达回证一并交由税源管理岗

税源管理单位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 持《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到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执行强制扣缴。

扣缴款项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等。

稽查局强制执行扣缴税务款项

被执行人未按照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①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期限缴纳担保税款、滞纳金的 通过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启动强制执行流程。

②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启动强制执行流程。

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务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强制执行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稽查局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时,应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将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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