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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宜州旅游景点大全(河池宜州有什么好玩的景点)

2022-10-02 15:39:01分类:知识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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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保险,以及财产保全担保保险对应的百科知识,萌娘百科()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保险与担保的联系是什么

保险和担保都是对某项风险标的的货币价值给予保障,但是他们的本质、作用和种类都不同。

1、本质不同

担保是一种履行债务的制度;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它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不履行承诺时,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作用不同

债权的担保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作用,即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

债权担保主要是通过媒介来发挥促进资金融通的作用。保险的二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经济补偿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鲜明的特征。

3、种类不同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商业保险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津贴型保险、海上保险。担保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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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和保险的区别

区别如下:

1.本质不同

担保是一种履行债务的制度;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它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不履行承诺时,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作用不同

债权的担保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作用,即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债权担保主要是通过媒介来发挥促进资金融通的作用。保险的二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经济补偿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鲜明的特征。

3.种类不同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商业保险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津贴型保险、海上保险。担保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拓展资料】

担保,是为担保某项债务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该项债务是主法律关系,担保是从法律关系。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

物保,即担保物权,它以物的交换价值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担保物权制度继受于罗马法的物的担保制度,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类。其中,抵押权的客体包括三类,分别是动产、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权)。质押权的客体包括两类,即动产和权利。留置权的客体只有一类,即动产。

人保,即保证,它以人的信用(信誉)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其设立属于意定,需要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且无需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金钱担保即定金,它以特定的货币作担保,其设立亦属于意定,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的定金合同且需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保险与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本质不同、作用不同、种类不同等。

1、本质不同。担保是一种履行债务的制度;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2、作用不同。债权的担保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作用,即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

3、种类不同。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商业保险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津贴型保险、海上保险。担保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拓展资料:

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 它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不履行承诺时,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担保和保险本身来讲,两者是有区别的。一方面在有效期间内,从担保角度讲,一旦买房人不能还款,担保单位就有责任代买房人还款。而从保险(寿险)角度讲,保险公司为买房人赔付贷款是有责任范围的,并不是买房人所有的不还款情况保险公司都责任赔付。

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全面理解保险的概念和作用。保险(寿险)不应仅仅是贷款中的一项费用,交纳保险费后,买房人相应取得了一种减少未来偿付风险的权利,这部分风险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如果买房人偿还剩余贷款本息,之后买房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并不因此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这样买房人就利用保险将保险事故带来的还款风险完全消除了,买房人仍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而在担保的方式下,如果买房人不能偿还贷款,担保单位代其还清了贷款,依照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担保单位相应取得了对买房人的追索权。

举例来说,担保单位为买房人贷款30万元提供担保,如果买房人还了10万元贷款本息后不能继续还款,担保单位为其偿还剩余20万元本息后就有权利要求买房人向担保单位偿还20万元的本息,也就是说买房人相就职为担保单位20万元本息的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或其继承人要么想办法继续还清担保单位为其代还的20万元本息,要么将其拥有的财产(包括其贷款购买的住房)变卖来偿还债务。也就是说,担保单位为买房人偿清贷款后,买房人债务仍没有消除,只不过债权人发生转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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